法律研究——藏族地區(qū)傳統(tǒng)法制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12-09 16:58:54 | 來源:中國藏學研究中心 | 作者: | 責任編輯:

二、法律研究

2017年涉藏法律研究呈現以下特點:第一,藏族地區(qū)傳統(tǒng)法制研究有所深化,但整體看仍相對單薄。第二,西藏和涉藏工作重點省現代法治研究成果較多,除通常的立法研究外,增加了一些關于依法治藏輔助性制度的研究。第三,藏族民間法制習俗研究一如既往是涉藏法律研究的重點內容,成果主要集中在對民間法制習俗的現代調適方面。

(一)藏族地區(qū)傳統(tǒng)法制研究

2017年藏族地區(qū)傳統(tǒng)法制研究成果數量和質量均有一定提升,研究內容主要是近代藏族地區(qū)法律制度和司法實踐的分析。

高曉波《近代藏邊民間司法職能探析——以甘青藏族聚居區(qū)為考察中心》(《青海民族研究》第2期)對近代甘肅、青海藏族地區(qū)社會司法主體及其互動關系進行了研究。該文認為,近代甘青藏族地區(qū)司法主體包括寺廟、頭人和民間力量三種,其中民間力量主要指具有一定社會威望的老人、僧人和活佛等。司法權力在三者之間的配置是一個動態(tài)的過程,取決于三者的互動。該文指出,藏邊民間主體對司法職能的爭奪有著利益的驅動,司法權力的掌握對于司法主體來說能夠獲得直接的利益。寺院、土司的司法調解是其收入的重要來源。尤其是在社會糾紛調解與處理過程中,這些司法主體獲利豐厚。這種利益鏈條形成了國家與民間司法權力的博弈,國家希望民間組織代行其司法職能,達到社會控制的需要。而鑒于司法權力能夠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民間司法主體不會輕易將其司法主權移交給國家,而是通過各種手段,甚至不惜制造各種糾紛案件。

寧珠達美《民國時期西藏宗教法制的政治學研究——以〈喇嘛轉世辦法〉為例》(《中國藏學》第1期)研究了國民政府時期制定的《喇嘛轉世辦法》及其背后的政治學含義。該文認為,《喇嘛轉世辦法》的出臺有著長期的歷史背景,從清朝一直到北洋政府時期,中央政府一直在醞釀?!独镛D世辦法》作為一項制度設計,背后有著深厚的政治和法律考量,即維護祖國統(tǒng)一、確保中央政府權威,體現法律的普遍性、規(guī)范性和嚴謹性。《喇嘛轉世辦法》對于維護中央政府和西藏地方政府的關系具有積極的意義,對于涉藏宗教法規(guī)的制定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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