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研究——西藏傳統法制研究

發(fā)布時間:2021-11-19 17:53:34 | 來源: | 作者: | 責任編輯:

二、法律研究

統觀2010年的涉藏法律研究,我們不難發(fā)現,目前涉藏法律問題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歷史上尤其是吐蕃和元明清三朝時期的藏族傳統法律制度、西藏政治與法律的關系、藏族習慣法三個領域。關于國際法的研究,特別是從國際法原則分析西藏主權和人權狀況的研究尚不多見。從方法論上看,法律與歷史學、民族學、社會學、政治學的交叉研究較多,從國際關系的角度進行的研究還比較缺乏。

(一)西藏傳統法制研究

西藏傳統法制研究屬于歷史與法律交叉的法制史研究的范疇,一直以來發(fā)展較為有限。近些年來,隨著學科自身的發(fā)展,越來越多的學者開始關注該領域。2010年西藏傳統法制的研究主要集中在歷史上法律體系、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的考察上。

田慶鋒的《60年來清代西藏法制史料整理、立法制度研究述評》(《西部法學評論》第2期)回顧和考察了1949年以來清代西藏法制史的史料整理和立法制度研究狀況,從檔案史料整理、地方志、清人文集、筆記、傳記、碑刻等史料的整理和翻譯、法律文件的匯編和整理等角度總結了清代西藏法制史料整理的成就,從立法思想和立法原則、立法體制和立法成就等方面論述了清代立法制度研究的發(fā)展,并分析了這兩方面研究的特點,即這些研究是歷史學界、民族學界、藏學界、法學界共同努力和交流的結果;清代涉藏檔案史料的翻譯整理主要圍繞西藏地方政府同中央政府的關系展開,從整體上看研究方法具有單一性,立法制度的相關研究成果缺乏一定深度。

南杰·隆英強在《論法文化視域下藏族傳統法律文化在中國傳統法律文化中的價值與地位》(《當代法學》第2期)中認為,法文化視域下的藏族傳統法律文化是整個中華法文化與藏族文化不可分割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博愛的倫理判斷、約定俗成的風俗習慣、全民信仰藏傳佛教與對青藏高原的社會態(tài)度等有機結合的生活方式的總和,體現了藏文化的博大精深和藏族傳統法律制度的精髓與核心。代表中華法系的中國傳統法文化是以儒家倫理思想為主導法源的中原傳統法律思想與各種法律制度的總稱,法文化視域下的中華法系源遠流長,諸法合體,體系獨特,內容豐富,是世界法文化的重要組成部分且影響深遠。站在中國法治建設新的歷史起點上,深入研究這些本土性傳統法文化,不僅對現階段藏區(qū)社會的穩(wěn)定發(fā)展有所裨益,而且對發(fā)展社會主義民族立法,促進民族區(qū)域自治法的有效實施,豐富中國法文化的研究內容和范圍,推動21世紀的中國法治建設等都具有舉足輕重的意義。

劉藝工的《藏族成文立法的演變及特點探議》(《文化學刊》第4期)首先介紹了藏族成文立法的歷史演進,包括贊普時期頒布的《法律二十條》《六大法典》、吐蕃《三法》和元、明、清時期西藏地方政府組織有關人員編寫的《十五法典》《十六法典》《十三法典》。文章進而分析了藏族成文立法的特點,即濃厚的宗教色彩、諸法合體的混合法屬性、刑罰上的等級性。文章指出,藏族傳統立法一直沿用至1959年民主改革時期,但傳統法制觀念在今天依然有影響力,加強對傳統法制的研究對于理解藏族傳統法律文化、保持藏區(qū)和諧穩(wěn)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牛綠花的《元以來歷朝對藏傳佛教宗教事務的法律調整及其歷史啟示——藏傳佛教宗教事務的法律化研究之一》(《西南政法大學學報》第4期)認為,藏傳佛教到元朝時已發(fā)展成為藏區(qū)的主流宗教信仰,并且影響著藏區(qū)的各方面。因此,對藏傳佛教宗教事務的不斷規(guī)制和調整就成為元以來歷朝中央政府對藏政治策略的首要任務。鑒于這種重要性,元以來歷朝中央政權對藏傳佛教宗教事務進行了一系列的政策實施和立法調整,主要包括冊封宗教首領、禮遇喇嘛,設置中央和地方專門管理機構,扶持建立地方政教合一政權,規(guī)范限定宗教首領世俗權力、規(guī)制大活佛轉世的立法等方面。這些政策法規(guī)的實施不斷強化了統一國家主權、保持了藏區(qū)社會穩(wěn)定、促進了藏區(qū)經濟相對發(fā)展。在當今復雜的國內外形勢下,這些政策法規(guī)對國家如何管理藏傳佛教宗教事務和藏傳佛教如何謀求自身發(fā)展有著重要的借鑒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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